English

丧偶女婿尽义务同样享有继承权

2000-12-26 来源:生活时报 杨振波 我有话说

案情:张迟瑞有一子张兵和一女张霞,两个孩子长大后先后成家并独立生活。其中,张霞嫁给了本村村民赵河。1991年张迟瑞与妻子两人先后患病,且失去了劳动能力,女儿张霞便将父母接去与丈夫及家人共同生活。1994年张霞因车祸不幸去世。赵河作为女婿,强忍失妻之痛,独立承担了赡养岳父母的责任。1999年张迟瑞夫妇二人相继去世,留下房屋5间,银行存款2万元,但未订立遗嘱。在继承遗产时,张兵夫妇认为遗产是父母所留,应由自己所有。而赵河认为,张霞去世后岳父母一直与自己共同生活,自己承担了赡养义务,也应得到相应的遗产份额。为此,双方争执不下。

解释:本案涉及到的是遗产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或者遗赠办;有遗赠扶养协议,按协议办理”。本案中,张迟瑞夫妇生前未订立遗嘱,因而,继承开始后应按法定继承办理。但本案的关键在于赵河是否也享有岳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权?《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显然赵河在妻子去世后,在自身条件也很困难的情况下,独自负担起了赡养老人的义务,可以说是胜似亲生儿子。因此,赵河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同时,《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本案中,赵河与老人共同生活且从精神上和物质上都对老人进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使老人在人身和心理上都得到了极大的抚慰,所以,赵河不但应分得遗产且应适当地多分一些。张兵作为老人们的子女,尽管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因为未对老人履行赡养义务,所以,遗产分割时,应不分或少分。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